庭審觀後感

2021-03-03 20:27:27 字數 2656 閱讀 2784

姓名:曾慧蘭學號:100712014

6月20日,在老師的組織下,我們法學院北院的同學前往岳麓區人民法院,親身感受庭審現場。一進法庭,竟不自覺的嚴肅了起來。莊嚴寂靜的法庭,溫和而又不失威嚴的法官,以及兩位正襟危坐的律師,一切都使我由衷的敬佩。

第一次在書本和老師的介紹之外,親身的發自內心的感受到法律的威嚴和神聖。我也終於明白法律之所以神聖,不僅僅是由於法院門口武警森嚴的戒備,更重要的是從事法律職業者的素質——法官淵博的學識和良好的修養,律師們的敬業精神和優秀的專業素質。

庭審開始,書記員宣讀了法庭現場的注意事項,審判長也宣布**,敲響了爭議的法槌。我們看的有兩個案子.乙個是關於****的,嫌犯共有13個人.

我們去的時候已經是宣判了,再加上審判長與公訴人均操一口長沙口音進行庭審宣判,本人表示聽不懂.所以,也沒聽多少。第二個案子是長沙市本地人彭天兆的縱火案,在武警的押送下,彭天兆被帶進法庭。

武警解開手銬,面向法庭,準備法律爭議的審判。審判長開始發問 ,彭天兆也一切如實回答,我們也逐漸了解整個案情。

在庭審開始時,審判長先是詢問了被告彭兆天的身份情況等,今年36歲的彭天兆是長沙本地人,只有小學文化水平的彭天兆,一直以來是靠四處打工維持生計。告知被告所享有的法庭權利。並按其所願,申請了法律援助。

在得知被告認罪後,詢問了其是否知道認罪後的後果。並要求其說出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規定,犯放火罪的,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重傷、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死刑。

「尚未造成嚴重後果」包括兩種情況:一是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後果;二是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後果,但並不嚴重。在這兩種情況下,只能根據本條的法定刑處罰。

只有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重傷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,才能根據本法第115條的法定刑處罰。「重大損失」的標準,一般為損失5萬元以上。由於彭兆天此次縱火案不算嚴重情況,所以可按普通程式解決.

接著,就是法庭調查階段,公訴人宣讀其起訴書。含有被告彭天兆所犯之罪,犯罪經過,和所造成的後果。後是被告人彭天兆關於起訴書的陳述。

根據其陳述,彭天兆在縱火後並沒有離開現場,而是在停車場停留,半個小時後在路邊看到房子冒煙後發現是自己的那一戶,上去開門滅火。上去後,門開啟了但進不去。於是撥打119火警**,但可能由於當時撥打人數多,所以無法接通。

據彭天兆所說,他並不知道把棉絮點燃後會有如此大的影響。

在訊問階段,公訴人訊問了被告身份,所住位址,所住樓盤有多高,有多少單元等問題。從中我們也就知道了,彭天兆所住樓房共有28層,與之同一樓層的還有2戶單位,此樓房是買於自己居住,屬於夫妻共同財產。案發時,系彭天兆得知與妻子的離婚訴訟中,法院初步意向是房子歸妻子。

才引發彭天兆如此行為。且,據彭天兆所說,縱火後所待之地是無法看到自己的房子的。然後是辯護人向被告發問。

而後是庭審的歸納小結。在歸納中,辯護人出具了被害人彭正英的諒解書,希望法官在量刑時予以輕判。也出具了鄰居的諒解書,縱火事件發生後,彭天兆的家人來到現場,多方賠罪,並主動承擔了彭天兆縱火事故造成的一切賠償費用。

還有彭天兆與其妻子已調解離婚,小女兒是歸父親撫養,而小女兒僅3歲,希望審判長能輕判,使其能夠盡到作為父親的責任

在當庭舉證階段:公訴人舉證共舉了6項證據。1,口供。

系彭天兆與民警交代的供述。2,犯罪嫌疑人的陳述3,證人的證言。其中包括小區的管理人員,鄰居,消防員王高傑、伍軍的證言。

4,**鑑定結論書和火災事故認定書。5,火災現場及火災禍及地**的**6,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、立案決定書、戶籍證明、抓獲經過、扣押物品清單、中房集團北京物業管理公司長沙分公司出具的證明(協助滅火以免引起恐慌)、火警詳細資訊。

然後進入法庭辯論階段,公訴人認為被告對於其行為如實供出,可以從輕處罰。公訴人認為其行為是由於家庭婚姻矛盾造成的,對於其亂砸東西,並不構成威脅公共安全罪。但其後來點燃棉絮,縱火後,並沒有主動投案,雖然彭天兆也沒有逃跑,而是等待民警的到來,但其在客觀上是不構成自首的。

而辯護人認為,被告構成了自首,彭天兆在縱火後,並沒有逃走,而是主動撥打了119,也主動承認了其縱火的事實。且,其縱火事實並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,或者人員的**。被告人是由於家庭的不和睦,並於喝酒後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。

但是在縱火後,其父母來到案發現場,主動積極賠償,希望審判長念在其初犯無前科,能輕判。關於辯護人所陳述的,公訴人僅不同意其關於被告人彭天兆系自首這一說。公訴人認為,公安機關是帶著特定的目的去到案發現場的,而犯人此時並不知道公安機關是來抓捕他的,所以並未構成等待抓捕這一說。

而且,是鄰居撥通的119才致使被害人沒有收到更大的傷害。辯護人認為,彭天兆其自首狀況沒有像大多數的,先逃跑再自首。彭天兆主動撥打了119。

且,在縱火後,是有足夠的時間逃跑,但其並沒有。而且,在公安機關到達後,並沒有強制措施,且,彭天兆是當著所有人的面承認是其放的火。如此主動積極的行為應當構成自首這一說。

但,公訴人以辯護人沒有提供是實際的證據而駁回。

最後便是被告人的陳述,通過在看守所的這一段時間,彭天兆認識到其錯誤的行為,他是哽咽著讀完他的陳述詞的。

休庭10分鐘宣判,長沙岳麓區法院刑事庭的主審法官認為:認為彭天兆對於妻子起訴離婚和財產分割方案的不滿,為洩憤故意縱火,燒毀自己及鄰居家的房屋,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、理由及罪名成立,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,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,保護公共安全,應當依法治罪。依照我國《刑法》,放火罪罪名成立,被告人當被判處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。

但考慮彭天兆得知放火燒毀自家房屋觸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時,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,認罪態度較好,岳麓區法院據此判決被告人彭天兆以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三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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